消费者杨先生认为某药店售出药品的批准文号盗用了另一药品的批准文号,因此认为所买药品为假药,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共计256元。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在被告某药店花128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盒“某补肾丸”。后原告上网发现,该药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盗用的是另外一种药品的文号,同时该药品无厂址。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是有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进货渠道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进行的。被告经上网确认售出药品的文号不对,至于是否是假药还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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