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卫生局妇幼处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不取消。“我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没有看到任何文件说要取消婚前检查。”这位负责人说,婚前检查是不同于其他体检的医疗行为,承担婚前检查的医疗机构都是取得资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据介绍,去年,北京市卫生局曾做过一个5000人的调查,其中96%的被访者都表示愿意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舆论上普遍认为新修订的条例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就是取消强制婚检,但是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婚前体检实际上还是领取结婚证的必经步骤,只不过,去哪个医院做婚检可以由老百姓自由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婚前保健”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而由国务院颁布的、从2001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有关专家认为,既然有这两个法律和法规在前,婚前检查就必须要做。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说,新《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而《母婴保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法律,并且没有被废止或修改。按照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律、并不能与法律抵触的原则,婚前检查是必须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查验婚检证明。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会破坏法制的统一。
由于新条例的部分内容与《母婴保健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北京市卫生局已向市人大和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报告,询问具体执行步骤和办法。在得到明确答复之前,北京市依然会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把婚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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