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成为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在这次审议的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捐献移植器官的规则,确定了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了法律责任。《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并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保证公平分配捐献出来的器官,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器官捐献者是出于完全自愿,医师非法实施人体器官手术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等等。
为什么会制定这样的一部法规?法规的制定对于以往人体器官捐献、买卖有什么限制?目前我国有关人体器官的研究与国际上相比有什么差距?《草案》的出台对此有何指导作用?
人体器官买卖时有发生
虽然此前我国人体器官的捐献和买卖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许多人对此并不陌生。近几年来社会上能够频繁听到了一些有关于人体器官转让、出租、买卖以及捐献事件。有人卖背、有人买肝、有人卖肾……起初人们听到这样的事情还觉得有些心惊胆战,但是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人们也就开始习以为常了……
早在1996年,山西太原街头的一张特别的小广告就吸引了许多人的目光,“本人自愿转让眼球、角膜、睾丸等器官,每件20万元起价,有需求者请呼126-143****”广告不但引起了当地市民的关注,也引来了当地媒体的跟踪报道。这是一个30出头的小伙子,想通过转让自己的器官挣点钱!之后,当地的媒体从小伙子处了解到,广告贴出不久竟然真有很多人和他联系,表示愿意购买他的器官。
也许是这次在全国颇有影响力的转让给更多的人提了个醒,之后,此类事件便开始层出不穷。陕西一位农民以每件10万元的价格公开出售他的肝、胆、脾、肾;而一位山东汉子则是愿意出售自己的任何一个部位来换钱……
“其实他们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因为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禁止公民以商品的形式来出售、转让、出租人体器官,因此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就越来越多。”曲教授还提到:如果有了法律的保障,这样转让、出租、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群众在看到有类似情况的时候就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对于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把自身的器官当作商品买卖,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教授潘天明这样解释:“伴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各种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不断提高,器官移植逐渐成了一种新的医疗方式,患者对人体器官的需求量加大,庞大的需求市场自然会刺激并壮大资源提供群体。”
器官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的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突出。据记者了解: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30余万人;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名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潘天明教授介绍说:目前我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却只能做2%的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约有3000万晚期肝病患者,但绝大部分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正是因为有了庞大的需求市场,才有了社会上形形色色出卖、转让、出租人体器官的事情发生。
潘天明教授还告诉记者:人体器官是极其难得的珍贵资源,对于急需的患者来说,拥有了它就等于获得了新生。“器官移植是治疗那些已经不能用其他疗法治愈的重要生命器官终末期疾病的惟一有效的方法。”潘教授说。
“然而,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起步与国外相比却整整晚了10年,好在近15年来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潘教授向记者介绍,“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缺乏相关的器官移植立法,使得我们始终无法在世界器官移植领域获得应有的地位,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立法迫在眉睫。”
早在1996年,就有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随后,几乎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和委员们提出相关的议案或提案。近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高。
器官移植,是本世纪医学科学发展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已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拯救垂危病人。在发达的国家,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并不十分突出。在一些发达国家,供移植的器官90%至95%是取自死者,约有20%的人立下了遗愿:死后捐献器官。英国王妃戴安娜(专题,图库)的器官使6名患者获得新生;巴西前总统夸德罗斯的角膜使2名盲者走出了黑暗;一位18岁的美国女学生因车祸死亡,医生按照她生前遗嘱,将其角膜、心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了5名患者……
《草案》出台意义深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对于深圳市出台的这项《草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于人体器官的法规,它的出台对于中国人体器官的买卖、捐献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草案》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过程中,严格防止有人利用各种关系“插队”,确保患者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机会和权利,并要求将有关信息和排序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的主任工医师王卓心情十分激动,他告诉记者,此前,因为我国人体器官供应不足的原因,导致许多患者因为得不到及时的器官移植而失去生命;还有许多患者万幸地找到了合适的器官,却又因为价格太过昂贵也错过了最佳的移植期。
《草案》规定: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草案》还对人体器官的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因此,众多的评论认为,这样一来,能够让需要人体器官的患者在第一时间里获得器官,而且有了法律的保障,价格自然也不会像以往从黑市或私人的手中买人体器官那么贵。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行为,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我国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我国也没有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曲教授认为,人体的器官和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因而出卖自己的人体器官和伤害人的生命一样是违法的。目前,在我国,人体器官只能协议捐赠,不能买卖。法律界人士希望我国能尽快的完善这方面的法律。
北京积水潭医院手外科主任田光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人体器官捐献形成法律将意味着更多的病人能够获得一次再生的机会,不仅减轻了病人痛苦,而且将大大降低国家对残疾人投入的各项医疗、福利费用,减轻社会负担。但考虑到人体器官和尸体的捐献在我们这个传统观念比较深的国家尚有许多法律上、道德伦理上和技术水平上的障碍,他建议,可在有条件的大城市中进行地方性立法,形成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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