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产科医院对脐带的处理失误,造成王女士的宝宝刚一出生就遭受意外,出生第二天,7厘米的坏死小肠被切除,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因在分娩前,王女士购买了医疗事故险和意外伤害险,她便先后找到医院和保险公司讨要说法。不料,先是医院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其后,保险公司也表示保险只保大人不保小孩,拒绝赔偿。气愤之下,王女士以母子二人的名义分别将保险公司和医院告上法院,索赔保险赔偿金2.8万余元和医疗损失12万元。昨天上午,王女士诉保险公司赔偿一案开庭,在和平区法院进行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
去年9月12日凌晨,王女士来到某妇产科医院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家属应医院的要求,交了20元保险费,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国寿病员出院险种的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事故险。当天下午4点多,她产下一男婴。据王女士说,做手术时,她曾听到医生说:“呀,剪短了!”当时她忙问大夫孩子怎么样,得到了没出意外的答复。但24小时后,婴儿被紧急转往儿童医院先后进行了2次手术治疗,分别做了脐修补术,肠切除肠吻合术(切除坏死小肠约7cm)和Ladd手术,阑尾切除术,肠扭转复位术。苦盼了16天后,王女士才见到自己的儿子。王女士说,因医院始终对手术期间发生的事情吞吞吐吐,不肯说出真相,她和家人只得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某产科医院“由于诊断错误,处理失误,造成新生儿肠管坏死致肠切除七厘米,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王女士后来经了解,原来负责接生的大夫竟是没有医师资格的护士,是“以护代医”。由于手术带来的后遗症,直到目前,宝宝的消化功能仍很糟糕。
保险赔偿案庭审焦点
产妇上了险 胎儿有份吗
法庭上,王女士的代理人、明扬律师事务所的何广旺律师表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产妇王女士签名代表的是母子二人,孩子所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母亲来行使。其次,该保险合同是在特殊地点———医院,和特殊环境———分娩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只保大人不保孩子,属于欺诈。其三,医疗意外事故恰好发生在孩子脐带与母体分离时,保险公司应负责任。
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是王女士一个人签订的,况且,由于王女士没有遭受损害,而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负责,但王女士没有把孩子约定为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对孩子出现的医疗事故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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