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80多岁的老人,因急性肺炎住进了广州某大医院,经两个多月的抢救治疗,身体康复,医院通知其出院,但她的3个儿女硬是不让老人出院,说要把老人患的风湿关节炎、胆结石、白内障等近10种慢性病全治愈才出院。还说,医保全年最高限额消费是25万多元,现在只消费了几万元,还差得远呢。最后,医院发出最后“通牒”,才不得不出院。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部分医院院长座谈会上获悉,此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存在的几大误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运行和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造成了极大障碍。
误区一:
住院非要消费25万元?
据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反映,有一个患有脑中风的病人,为了逃避每一次住院时个人要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在一种病病情已稳定的情况下,不愿结算出院,一住就是两年长,还振振有词地说,等到所有病都治好了,达到最高限额消费25万元才出院。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也反映,有50多个病人全年365天都住在该医院里,有病治病,无病保健,极大地浪费了医疗资源。
医保部门指出,目前,我市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为每个参保人都提供高消费额的医保金。为了使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得到及时救治,医保政策规定全年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可达到25万多元,但医疗保险金为参保病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必须根据病情需要,决不是说每个参保人住院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才出院。
目前,全市参保人达126万,如果每个参保人都要消费到最高支付额,我们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无法承受的。再说,一些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也不一定非住院不可,可到特定项目门诊,也可到社区卫生机构治疗,这样能起到既治病又节约的效果。
误区二:
多集中在三级医院看病
据统计,全市参保人在三级医院出院的人数占出院总数的77%,而二、一级医院出院人数最低竟分别为10人次和2人次,这种就诊人数的不合理分布,反映了参保人盲目进行医疗消费的行为普遍存在。
市医保部门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分等级,是为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和方便患者就医。医保政策规定,医院的级别越高,住院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和共付段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越高,个人的负担相对就较重,因此,患小病应该尽可能选择低级别的医院就医。
再说,目前,在医保定点医院中,不少低级别的医院医疗设施和水平也能满足一些慢性病的治疗需求,如广州某老年病医院,最近两个月有19个70至80岁患有各种慢性病的老人转到该院,结果,平均医疗费仅为二、三级医院的三分之一(约为4600元),病人和家属均满意。
据悉,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向一、二级医院倾斜的医保政策力度,同时加强医保政策及科普宣传,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合理用药
误区三:
医疗用药要求最昂贵的
某病人年纪已上70多岁,因伤了股骨,需要植入钢支架,本来用国产材料也足以保证其有生之年受用,但他的家人却硬是要求用进口的,价格足比国产高出两倍,大大加重了医保的负担。据定点医院反映,有部分参保病人住院时,用药要求最贵的,有进口的就不用国产的,以为药品和医用材料越贵,疗效越好。
医疗部门指出,衡量药物、治疗手段的好坏,不是以价格高低,是否进口为标准,关键在于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有些药品虽然比较便宜,只要合理使用,同样达到很好的疗效。
医保三大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中的药品,是国家经过科学论证和专家投票确定的,并适应医疗的变化每2年调整一次,因而它是能够基本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没有必要使用太多三大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如果使用越多,患者个人的医疗负担就会越重。当然,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如病情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享受三大目录之外高档的医疗消费也是无可非议的。
误区四:
入院前期不出示医保证
有的病人误认为医院为节省医疗费,会对参保人不用高价药或好的、昂贵的医疗手段。因此,为了能享受更高的医疗消费,在入院时不出示医保证,让医院把其当作自费病人,一段时间后,发现自费额高了,才出示医保证,要求降低医疗费用。
医保部门指出,《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参保人需住院治疗时,持医疗保险卡办理住院手续。凡不按规定出示医保卡的,不仅会造成医患矛盾,还可能因丧失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而带来个人经济损失
误区五:
强行把非目录药物记账
据反映,一些参保人在住院时,带了食品保温箱、电吹风等物品自用,在住院结算时,要求作为医保记账;在医生开处方时,要求把营养滋补药品纳入医保用药范围;甚至一些家庭医疗保健服务也要求纳入医保项目范围。
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必须在《三大目录》之内。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又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诊疗、服务、药品,是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医保消费误区相关名词解释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医保金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的9%缴纳,并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交纳,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标准是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发生的费用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上限,标准是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为什么要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目的就是限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以后,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也就相应明确,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
医疗保险卡管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医疗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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