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城豆奶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2月份,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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