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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局增加晚育妇女生育生活津贴(附标准)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6-07 17:20
 

 
 
 
 

  从4月15日起,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妇女,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这是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据悉,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了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晚育假从原

  来增加15天变为增加至30天。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晚育生育生活津贴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晚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4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4个月。

  (二)失业妇女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本人生产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暂停领取或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但未领取的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或超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4个月。

 
稿源:新闻晨报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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