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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监测中心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8-12 14:08
 

 
 
 
 

  昨日,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醒有关单位和患者注意,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介绍的不良反应,应于不良反应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目前有些药品的说明书或标签中未有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有的患者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往往被误解为新的疾病。个别制药企业和药品零售药店还以此为据欺骗广大消费者,谎称所售药品是没有不良反应的“好药”。因此,该中心提醒有关单位和患者,在使用类似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后,应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于不良反应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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