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性骚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小姐当面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昨天,本案原告、遭受上司“性骚扰”的谢小姐获悉判决结果后,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原告谢小姐来自黑龙江,去年5月中旬到市区某咨询调查事务所兼职。因为该所负责人金某“那只手很不规矩”,不甘受凌辱的谢小姐到本报投诉。随后,谢小姐委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刘曙勤担任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11月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某在规定期限内向谢小姐当面赔礼道歉,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限其在市级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谢小姐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性骚扰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难为外人所知所见,故客观上致使当事人在取证上多以间接证据为主。本案原告谢小姐向法院提供的移动电话话费清单、证人证言等虽都为间接证据,但与金某提供的证人韩某的证言相结合,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提供的录音带则直接证明了金某承认对谢小姐进行性骚扰的事实,故谢小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人金某抗辩称谢小姐提供的录音带中的男性声音不是他的,但他没有提供反驳证据,且在法院通知预交鉴定费时,他认为没有鉴定的必要并拒交鉴定费,故应承担反驳无效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金某对谢小姐进行性骚扰,已经侵犯了谢小姐的人格尊严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一、二审代理人陈兴良律师说,对于因“性骚扰”被终审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今后修改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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