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为制止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现象,杜绝医生“走穴”行为,市卫生局加强了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工作,从邀请会诊程序、受邀请人员资格、院外会诊医师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市卫生局已做出要求,医师院外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用于会诊,也不得利用院外会诊从事销售医疗材料活动;并要承担对危重及疑难患者的后续诊疗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与参与抢救的责任。
近年来,大医院的医疗专家、知名医生,甚至有一技之长的非名医都在频频“走穴”,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虽然医疗专家到中小医院“走穴”可以使患者在基层医院便能享受到专家的治疗,但如果“走穴”医生的医德低下,极有可能会利用患者诊治疾病的迫切心情来大掏患者的腰包,出诊费、交通费、食宿费最终都会加在患者头上,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其次,医生“走穴”治疗的病人,大多是小医院治不了或者治坏了的病人,难度一般较大,再加上基层医院的手术条件较差、人员配备良莠不齐,无疑也增加了医疗事故的风险。“走穴”医生手术后拿钱就走人,万一出了医疗事故责任由哪方来承担,病人根本不知道是找院方还是找医生。再有,医生受到利益的驱使频繁地“走穴”赚钱,很容易导致医托像“卖猪仔”那样倒卖病人,把患者稀里糊涂地给“卖”到别的医院去了,有的被延误了治疗时机,有的被故意拖长治疗疗程等。
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因为诊疗技术原因需要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由患者经治科室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部门同意后,由经治科室向患者或亲属说明原因并请患者或亲属签字。医疗机构如需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需提前向被邀请医师所在医疗机构递交盖有医务部门公章的申请单,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的诊疗科目、会诊时间等内容。对于其他医疗机构经正常程序提出的会诊申请,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无故拒绝或推诿,如因故不能选派医师参加会诊应及时通知申请会诊医疗机构。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诊疗经验的医师方可参加院外会诊,会诊时要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在病程记录的会诊意见或手术记录处签字。另外,院外会诊医师还要承担对危重及疑难患者的后续诊疗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与参与抢救的责任。
在会诊费用方面,提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代付被邀请会诊医师的必要交通费和食宿费,并向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代缴相应的会诊费或手术费。除此之外,医师到院外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用于会诊,也不得利用院外会诊从事销售医疗材料活动。
如果医师在院外会诊过程中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则应由邀请医疗机构负责妥善处理,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必要时应提供医疗技术咨询等相应帮助。如果医师私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手术,一经发现将按《执业医师法》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将对私下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那些屡教不改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将吊销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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