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起,江苏省开始实施《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提出,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购销合同明确的价格采购,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在中标药品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须将中标价格及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个工作日内执行到位。
江苏省提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实行顺加作价方法,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江苏省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招标代理机构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一定比率,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招投标各方可协商确定具体执行费率标准。严禁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
据悉,江苏省将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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