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日前出台。
四川省提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的;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撤案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的;对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等,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因卫生执法监督承办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的过错,导致卫生行政执法错误或卫生执法监督显失公正的,追究承办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共同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或错误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测采样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要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川省还明确了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对因索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处罚畸轻畸重,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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