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3月1日起,天津市部分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可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天津市规定,凡2003年6月30日以前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产,破产时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帮助解决,帮助解决资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筹集的资金并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筹集,其中原企业主管部门筹集10%,市财政帮助90%。
天津市还规定,社会退休人员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认定。经认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个人按照2004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工资的6.3%一次性补足。此类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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