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办法强调,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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