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4月27日报道,北京市人事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卫生部新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废止本市原相关标准。按照新《标准》,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艾滋病毒携带者,都被纳入公务员允许录用范围。
公务员可录用艾滋携带者,让笔者大吃一惊。倒不是笔者把艾滋病视为洪水猛兽,更不是笔者对艾滋病患者歧视。艾滋病人也需要社会的关爱,也有各项应有的权利。新颁布的体检标准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但笔者仍然觉得,这样做是弊大于利的。
第一、单位用人应考虑集体利益、工作利益。作为一个用人单位,虽然不能歧视,但也不能完全地“一视同仁”。对身体素质必须要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否则就没有了录用体检存在的意义。不歧视不等于接纳。艾滋病不是洪水猛兽,但毕竟是传染病,也会对工作尤其是公务员的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当然,如果本来就是公务员,然后患病,不能弃之不管。但是,防患于未然,挡在门外,这个门槛并不高。很多行业录用对疾病都有严格的限制。
第二、艾滋病患者的治疗是第一位的。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说,治疗才是第一位的,一个严重的疾病患者本来就不该继续工作。且不从集体利益、工作利益出发,只从个人的健康角度出发,一个艾滋病患者也不应该录用为公务员。不是说艾滋病人就没有工作的权利,而是说公务员本来就是一个高强度的工作,忙起来根本顾不上治疗。现在有太多的公务员死在工作岗位上,过劳死,心脏病,癌症晚期……所以,从个人健康角度来说,也不该录用艾滋病人,当然,还包括其它的严重的病人。
第三、关系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艾滋病患者有自己的隐私权,而且也非常在意自己的隐私,他们在医院治疗时也基本能保证自己的隐私,可是如果被行政单位录用,在档案中,在体检中,无法保证自己的隐私权。
第四、即使能保障隐私,但不能保证公务员的安全性行为。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严肃的,道德品质是高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如今发生在公务员身上的办公室恋情、不良性行为。尤其有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扰,也容易发生胁迫自愿的性行为发生。这时就无法保证公务员性行为的安全性,有极大的隐患。我们可以在娱乐场所发放安全套,宣传性行为安全和艾滋病的防治。可是,难道我们也给公务员发放安全套?
虽然,我们不能说艾滋病全是因不洁性行为而得。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毕竟艾滋病与性行为的关系密切,而公务员又与道德品质、党员形象等关系密切。让艾滋病人与公务员联姻,无论如何都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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