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使贫困群众切实获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惠。
通知要求,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研、测算和论证工作。要配合民政部门,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制订补助标准,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承担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对向医疗救助对象减免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安排财政补助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其减免内容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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