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的类别范围包括:Ⅰ类门诊特殊病,指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Ⅱ类门诊特殊病,指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2005年度Ⅰ类、Ⅱ类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均为1300元。患有门诊特殊病的参保及退休人员应将规定的材料交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汇总,并于确诊的当月到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规定的材料包括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当年度内有效,并需盖有该院医疗保险科章及负责人签名)、既往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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