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出台了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即日起开始办理这些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手续。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近3万名退休人员受益。
据了解,社会办理退休人员是指200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市有关规定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产,破产时企业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照政策规定,这些退休人员可自2005年3月1日起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对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破产(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破产)的企业,从资产变现、转让中提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从移交的次月开始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已提医疗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2005年度每人为60元),并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据了解,社会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后,对于2005年3至5月份个人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按规定标准审核报销。参保人员须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和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等资料交负责办理本人参保手续的单位或部门,由其单位或部门单独登记造册、汇总,报所属社保分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社保中心拨付给负责办理本人参保手续的单位或部门,由单位或部门通知本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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