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执行。今后,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模式后都需要提出认证申请,且保证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没有经销假劣药品,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根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认证;对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改变经营模式等重大变化,或认证合格的零售连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门店数量等,都需要提出认证申请。但填报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要详实、准确,不得隐瞒、谎报、漏报。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药品监管部门将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
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接到认证中心审核材料后,进行审查前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另外,天津市药品监管部门将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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