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患者的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日前公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今后,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要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医疗机构也将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一次。
今后,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不仅要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还要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上不仅标注患者拥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也约束患者要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要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并且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其中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虽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该规定强调,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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