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以后,市民可能就将买到费率浮动的短期个人健康险产品了。日前,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两个法规的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提出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对于团体健康保险产品,也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条款参数可调”是指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本条款基础上,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条款参数,并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据了解,这是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中允许实行费率浮动。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并在投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收取的保费。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中对于“犹豫期”和“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护投保市民的利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应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说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后,应在合同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确认投保人了解产品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有关医疗要求;保险公司在回访时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而对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免于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等待期”,《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则明确提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健康保险产品在续保时不得重新设置保险责任等待期”。
此外,《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还规定,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给付金额;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得利用医院向病患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则提出,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
该草案还特别强调了投保市民的知情权。草案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分红型养老保险产品、万能型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产品等新型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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