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从明年2月1日开始施行。届时,天津市将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据悉,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今后,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本市要求从事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谁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标,或是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设施,将被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谁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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