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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露士做虚假广告 擅自夸大卫生部核定配水比例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1-12 15:15
 

 
 
 
 

  广告赫然标着“1:150=99.99%”,并且说明,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1:150的稀释比例下,杀菌率高达99.99%。这个数据来自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粤微检(2005)FM1662号和1661号。广告中还附带了这个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章。

  另外,广告中还用消费者的问题来宣传该产品,例如,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每次应该放多少?用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擦洗地板是不是也有作用?消毒液是不是加得越多越好?对问题的答案都明显有利于这一产品。

  莱曼赫斯健康产品(广州)有限公司的吴月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予书面解释称:“根据国家认可的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最新报告,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1:150稀释比例下,对于国家规定的两种检测菌杀菌率均可达到99.99%以上”,“在1:300稀释比例下,对于大肠埃希尔菌杀菌率最高可达到98.7%以上,对于金黄葡萄球菌的杀菌率最高可达到98.4%以上。”

  因此,吴月华肯定地对记者说:“以威露士衣物消毒液1瓶盖容量54毫升计算,根据说明中相关使用量是可以达到一定杀菌效果的。有关‘与批件使用比例不符就没有杀菌效果’的推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记者提出疑问,既然产品有如此好的杀菌效果,那么卫生部批准的配水比例为何仅为1:5呢?吴月华解释说,其实该厂产品早就达到了很高水平,但当年为了赶在“非典”时期推出产品,厂家才急于将标准降低来申报的。可是记者在查询卫生部批文时发现,该产品批准日期是2003年9月1日,而非典发生在2003年上半年。

  即使实际情况真如企业所言,那么事后补做的检测结果能够随意地进行宣传吗?据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林科长介绍,消毒产品属于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卫生部对其有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于1999年3月以卫法监发[1999]第120号文发布)第四条规定:已获卫生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单位申请变更或增补有关内容时,应先向原作出初审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方可向卫生部申报。

  林科长指出:“‘威露士’的生产企业没有向卫生部正式申报及获得批准就大作广告宣传,显然是违规的。而且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认定必须经过卫生部认可的监测机构才是合法有效的,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是唯一被卫生部认可的机构,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所作出的检测报告根本不能作为对产品进行评价的依据,企业更不可以用此作任何宣传。”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负责此份检测报告的郭曦蓉高级工程师在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强调,此次检测的是厂家的送检样品,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不保证检测前后厂家供应市场的产品具有同等的杀菌效果。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也指出,仅仅一份检测报告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过关,只有抽检结果才具有说服力。

  记者注意到,在产品的最新包装上,“威露士”终于印上了卫生部批复的使用方法:浸泡消毒:取2瓶盖80毫升本品与400毫升水混合或按此比例稀释至可需要量,浸泡衣、裤、袜等,15分钟后再加洗涤剂洗涤、冲净。

  恐怕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去认真按照这个方法计算用量:一瓶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是1000毫升,只能配5000毫升的水,而一般洗衣盆的容量都有10多升,浸泡一盆衣物,就要用掉一两瓶威露士!消毒一次衣服要用去售价20多元的一瓶威露士,对消费者绝对不是小的开支。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威露士风波”中,一边是社会各界对企业虚假宣传的揭露,一边是企业产品摇身一变又粉墨登场,这种怪事并非个案。前段时间,媒体对京城某家医院涉嫌虚假宣传的劣行曝光,而这家医院的广告又频频现身媒体,与此便如出一辙。虚假违法广告无疑是部分企业欺骗消费者、混淆视听的“帮凶”。

  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广州市负责广告监管的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该处的殷先生承认,“威露士”生产企业所作的广告有多处“不妥之处”,如拿一个样品的检测结果来代替未经审批的所有产品作宣传,拿检测机构的检测章印在广告上,以及引用消费者的话来宣传产品效果,这些做法都很不妥。

  记者一再追问,对作虚假广告的这家企业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罚。殷先生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显得有些暧昧,称情况很复杂,具体情况还要调查,对企业的处罚要“慎重把关”,目前已将此案交到下属的专业分局处理。但当记者接着致电相关分局时,对方以不了解此事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鲁丹科长则表示,广告的制作、审批等,每个部门都应对广告内容负责。作为违法广告的主要监管部门,工商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事后监管”上,“事前把关”的重任则落在有关媒体身上。而目前广告发布前审核机制的缺失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据介绍,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负责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执法;但在广告发布前,广告活动主体在什么时候、发布什么内容的广告以及发布多少次,监管部门均无法控制。由于广告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一经发布便立即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那些虚假广告,即使工商部门事后介入,其造成的恶果也往往已不可挽回。

  曾经发布过“威露士”虚假广告的一家媒体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媒体需要自已创收,养活自己,广告就是其经济命脉。在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多组织广告收入成为压倒一切的第一要务。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的社会效益以及违法广告带来的不良后果往往被放在了第二位。“尽管报社内部都设立了广告督查员,每年也会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培训、检查,可这些都是‘例行公事’,走走形式而已。即使偶尔被查出刊登了虚假广告而被罚款,但比起广告收入,损失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指导部主任江列华指出,“媒体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担着较大的经营压力,特别是面对擅长危机公关的企业,很可能会‘集体失语’。因而指望媒体通过自律来监管违法广告,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因此,对于企业利用标签、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监管责任,应更多地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但监管的缺位或监管不力无疑会让虚假宣传屡屡得逞。”

  业内人士指出,只有加大处罚违法广告的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才能杜绝这些虚假宣传的泛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目前该所已将对“威露士”生产企业的处罚意见上报到广东省卫生厅,可是按规定,对该企业的最高罚款也不会超过5000元。

  江列华还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等,也使这些谎言得以肆无忌惮地传播。相对于企业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政府、行业协会和专家等提醒和引导消费者的声音显得十分微弱。因此,有关部门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消费信息的发布与披露。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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