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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回扣须定性为商业贿赂 司法机关可追究刑责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3-29 17:15
 

 
 
 
 

  一场打击商业贿赂的热潮似乎正在全国展开,卫生系统也不例外。在28日召开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痛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各级卫生部门也将组建专门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并表示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无论涉及何人将一查到底。

  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开好药,然后从“医药代表”那里拿到回扣,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但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这种事情一直定性为“行业不正之风”,既然是“不正之风”,处理的手段往往是内部化:或通报批评,或扣发奖金,或换个岗位等等。而习惯了“家丑不可外扬”的潜规则,内部处理的结果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在这种“巴掌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过程中,医疗回扣风越刮越烈。

  而现在终于把医药购销领域的所谓“回扣”“提拔”为“商业贿赂”,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它或许透露了这样的信号:存在于医院和医药企业的所有不正当利益交易,从此将和“贿赂”挂钩,而“贿赂”,至少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将是一种犯罪行为;相应地,此类事件将不仅仅要在内部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适时介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制健全的情况下,与公权力有关(国立的医疗机构有某种公权力)的问题出现后,查处机关一开始往往把问题想得“最坏”,然后寻找证据,哪怕最终结果可能是“最好”,但至少保证了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而我们有时把问题想得“最好”,常常遵循着这样的惯例:一开始是内部调查,接着是行政部门调查,到了最后才是司法机构的调查,这样做的坏处是,一些问题与当事人的周围环境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有可能在初级调查时就被隐瞒或“降调”,一些责任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医药领域的“回扣”经年而不衰,正是因此。

  现在既然把回扣“提拔”为“贿赂”,那么打击的成效如何,值得公众期待。

 
稿源: 辽沈晚报   编辑: 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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