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全面落实,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不断改善,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一是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二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三是市农牧业局负责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品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市商务局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意见》中还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二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意见》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和监督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有关部门及食品安全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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