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惩胎儿性别鉴定后果不堪设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继禹26日在这里表示:“现在新生婴儿的性别比失衡问题已到了非常值得严重关切的时候了。这种危害虽然不是现实的危害,可是它将影响我国未来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有必要上升到刑法层面予以惩治。要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遏制这种势头,以维护未来社会长远的安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同张继禹委员一样,多名委员在发言中都表示赞同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作为犯罪的规定。
“现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的性别比例失调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若在法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就没有震慑作用,难以遏制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方新委员说。
闻世震委员说,“当前性别比的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出现性别比失调已经十来年。多数地区都是在1∶1.1的比例左右,有的地区甚至高达1∶1.3。如果长期下去,将会带来人口结构的严重问题。因此,性别比失调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依法惩处搞胎儿性别鉴定的不法行为。”
“大量事实已经证明,造成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可能还有溺弃女婴。”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李宏规指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现象已出现20多年,提出要遏制它也已有十余年,现在再不采取坚决措施,其后果就严重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吸取过去在控制人口数量上的经验教训。在当前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的严峻形势下,除采取宣传教育、经济导向、行政管理等措施外,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这种势头,也不失为一种有力的措施,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王维城委员强调,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规定为犯罪行为列入刑法当中,增加了威慑力量,让医生知道这样做就是犯罪,有威慑力,可以遏制这种非法行为。
柳斌委员则表示,现在的情况已经不是当事人本人愿意不愿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问题,而是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专门通过做这类手术赚钱,以地下堕胎为职业的一些医师。有的是一些技术人员,有的连技术都没有就参与其中,导致很多事故发生。这里面有利益驱动的问题,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一种地下的市场。这种现象如果不采取比较坚决的手段,会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安定,后果会很严重。
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尚轻
4月26日上午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刑事处罚力度仍嫌不够。他们建议加重处罚力度以遏制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最近山西的医院爆炸,如果按草案的条款来处理,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是太轻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说。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根据第139条新增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为新增规定的草案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条相比,瞒报谎报是出于主观故意。而且瞒报谎报贻误抢救,又造成了损失,老百姓对这种行为更加痛恨,我们应该更加严惩。”王云龙委员说。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还新增加规定,对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包括南振中、王祖训在内的多位委员认为,如此修改,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负的责任提到法律的高度,使得各地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有法可依,有助于遏制高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势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刑法》的修正,应让人民群众从法律条文中感受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让各级领导干部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积极主动地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不敢有一丝的懈怠。”南振中委员说。
不过,也有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对草案部分条款过于严厉的处罚持不同意见。列席此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认为,“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应该慎重。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有时候是为了增加节日气氛,带有纪念性、庆祝性、公益性。如果规定过于严格,承办方承担的风险就太大了。”刘来平说。也有委员认为,如果处罚过于严厉,会导致一些官员为了减少风险而放弃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刘来平建议,只对有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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