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容出卖
“120是一种公共医疗资源,对于需要急救的患者,不应考虑医院竞争的因素,而应该按照急救自身的规律性,将患者送往距离最近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处理。”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程同顺教授说。他认为,120急救中心,是在急病患者和医院之间提供医疗服务信息传递的机构,是医疗公益性质的载体,岂能出卖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攫取利益?
记者采访中发现,120急救与医院间这种黑色交易链条竟然由来已久,而且并非个别现象。据披露,近两年,北京、辽宁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因120舍近求远而导致死亡或抢救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120被推上被告席。
2005年4月13日晚上9时许,家住北京西三旗的张某发现妻子和4岁的外孙煤气中毒,立即拨打120求救。救护车赶到现场后,随车家属曾向120工作人员滕某提出将病人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但滕某告知要送往位于五棵松地区的一家大医院。至医院后,确认两名病人已死亡,死者家属随后将120告上法庭。2006年1月,北京西城法院认定120救助不力,应对患者死亡负主要责任,并判令其共向两名死者家属赔偿39.4万元。
无独有偶。大连市也曾发生一起120急救车途经10家以上医院送患者,最后患者不治而亡的事。事后,死者家属十分愤怒,将相关医疗机构告上法庭。"从事发地到送到医院,穿越了4个城区,跨过了10家以上的大医院而不入,为什么要这样延误救治时间?"
打击商业贿赂亟待破除“路径之困”
发生在沈阳五院与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之间的这一案件,在揭开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潜规则的同时,也暴露了打击商业贿赂的"路径之困"。
沈阳急救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半月谈记者说,沈阳五院给120好处费的事情发生后,沈阳市卫生局和沈阳急救中心十分重视。沈阳急救中心铁西分中心先后有31名在岗职工和已调离铁西分中心工作岗位的8名职工,将所收受的好处费上缴到中心纪委,有36名职工主动向组织递交了保证书。
此案的审判长、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云飞告诉半月谈记者,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由于犯罪主体不够明确,在查处时涉及面广、取证难,在现实中多半当行风问题来处理,法律惩治的效果很难体现。
长期从事反商业贿赂研究的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认为,此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径之困,目前查处商业贿赂主要是自查自纠,但是在潜规则下,整个行业内部人均为受益者,依靠自查自纠来打破潜规则非常困难。在很多时候,体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加上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一些行业“边腐败边繁荣”的现状不可能自行改变。打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不改革体制,强化法律责任,光靠发几个文件,松一阵紧一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