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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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央广网 作者: 编辑:张琦 2020-09-18 09:24:01

  央广网北京9月17日消息(记者 果君)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此次《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意见》指出,该试点阶段的参保对象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在待遇支付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同时《意见》明确原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

  按照新增试点城市名单显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福建、河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4个省区市均有相关市区纳入试点。加上现有的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涉及此项制度试点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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