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近期出台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预收鉴定费1万元。而据报道,浙江等地正在拟定的预交费标准也都在5000元以上。与此相关的是北京市出台的病案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为,一张A4纸收取复印费1元,一张A3纸收取复印费2元。这些收费价格着实让不少患者感到困惑:为什么跟医院有关的消费都和居高不下的药品一样贵呢?
众所周知,无论是医院还是医学会都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机构。按说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的,但谁都知道近年来医院的经济效益不错,药品价格居高不下,治疗费用攀升,以至于我们社会中的部分阶层已经接受不了最低的最基本的医疗消费。一次感冒的费用超过农民几亩地一年的收入,不少农民生了病不得不硬“抗”。在城市里,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上的居民们生了病,苦“捱”的也不在少数。
到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与医院打官司的地步,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患者和家属不得已的事情。身体受到医疗事故的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才会奋起与医院讨个说法,这是医疗纠纷的常态。说实话,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着实让医院的管理者和医护人员紧张得有点过度。这一阵子全国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培训,北京的一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知识竞赛”还搬上了电视。让医院的管理者和医护人员牢记法律法规是对的,然而把患者当成了“假想敌”,好象医务工作者正常医疗过程中随时会面临一场官司,把医疗事故的“预防”演变成了“规避”,则不是正确的态度。
同样,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收费问题上,也不应该把患者当成了“假想敌”,而应该继续体现对患者的法律关怀。无论如何,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是相对弱小的个人,而医方是医院等机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收取,要尽可能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时,当然要有费用,但是不能像平时组织学术会议时那样,住高级宾馆吃高档伙食,专家鉴定的劳务费也不能像平时讲课、出诊一样,总是“专家号”。试想,如果一个患者仅治疗过程中的各种花费已经勉为其难,在权益和身体受到医疗事故损害时,怎能又承担又一笔不菲的鉴定费?
加强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医风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应该做的工作。而把医疗事故的“预防”演变成了“规避”,就偏离了本来应有的意义。如果再试图以经济的手段,避免患者使用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诉权”,则有违法律的精神。因此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时,一定要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决不能让医疗事故鉴定成为一般患者难以承受的“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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