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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导致宫外孕提起诉讼引起社会关注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9-23 08:45
 

 
 
 
 

  前天,江干法院对全国首例因婚外性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为双方婚外性行为导致宫外孕,最终右输卵管被切除的医疗费人民币1985.48元。原告蒋女士、被告王先生与他的妻子及律师均到庭听取宣判。

  蒋女士曾经离过一次婚,她与王先生系同厂职工。去年9月,他们在舞厅跳舞后产生了感情。交往中,蒋女士明知王先生已有妻室,但仍与他多次发生性关系。因为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今年3月蒋女士经诊断为宫外孕,住院后做了右输卵管切除手术,共花去医药费3947.95元。事后,王先生没打算离婚与蒋结婚,而双方对医疗费承担问题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今年6月19日,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此案因索赔情节罕见、被告妻子又主动出庭支持丈夫而引起社会关注。在法学界,该不该支持蒋女士的请求也引发了一场争论。

  因案情复杂,法院分别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外性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但性行为导致宫外孕发生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在王先生与蒋女士发生性行为时,导致蒋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王先生不必要也不可能预见到的。据此,王对蒋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鉴于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蒋女士独自承担显失公平,为此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分担民事责任。被告称已经为原告支付医药费5000元,因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985.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稿源: 《每日商报》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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