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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性别失调:中国将出现5000万光棍汉!

http://www.enorth.com.cn  2002-09-24 10:15
 

 
 
 
 

  今年4月公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新生儿出生性别比已高达116.9,而国际惯例的出生性别比,只有105,也就是说,我国新生婴儿男多于女、比例失调的现象正日趋严重。国外舆论称,中国将在若干年后出现5000万找不到老婆的光棍汉。接受采访的人口专家认为,此种断言是过于耸人听闻了,但中国新生儿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的确值得全社会高度警惕。

  天平何以失衡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居高不下的新生儿出生性别比?专家归之为社会管理因素和生物学因素两方面。

  社会管理因素主要是指出生婴儿的漏报、瞒报。漏报是由于计划生育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上由于人力、经费不足或管理方法不善引起的。被漏报的既有男婴,也有女婴。但瞒报则是由于生育政策作用于妇女、家庭生育意愿引起的,瞒报主要是女婴。

  生物学因素主要是指运用B超等医疗科技选择性流产、引产,还有轻视女婴造成的较高水平的女婴死亡率及溺弃女婴现象等。部分地区的生育政策强化了这种生物性因素。如海南省生育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一对夫妇提倡只生一个孩子;汉族农村夫妇可生两个孩子;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夫妇最多生3个孩子。政策规定可生子女越少,夫妇们获得生男孩的机会越小,他们想生一个男孩的意愿就越强烈。海南省的有关统计表明,生一胎的出生性比别为118.3,生两胎的达到119.4,生三胎的则高达233.3。而全国的统计是,2000年生一胎的性比别为107.1,生两胎的性比别为151.9,生三胎的性比别达159.4。也就是说,生的胎数越多,选择生男孩的越多。

  政策允许生育的数量越少的人口群体,婴儿出生性别比越高。在海南,“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170,“专业技术人员”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221.7。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越高的人口群体,婴儿出生性别比越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250。这种现象表明在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选择时,权力、金钱与生物学技术进行了交换。

  现代医学、遗传学技术的进步,正好为这些人提供了技术条件。羊水胎儿脱落细胞培养染色体核查、羊水胎儿脱落细胞X染色质检查、手指血杆状细胞鼓体检查等技术,均可早期鉴定胎儿性别,进行性别选择;用碱性溶液改善阴道环境则可提高男婴受孕比率。以B超为例,虽然B超设施由各级计生委控制安排到各级医疗机构,但是,不少地方花万把块钱就可以很随便地买到一套B超设备,一些乡村个体医生便借此大敛其财。浙江就有一个这样的“医生”,他为一位孕妇鉴定一次就收取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生意”非常火爆。海南省有关部门最近对2000年海口市、三亚市12家医院人工引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中女婴占68%,男婴占32%。这就是海南近年出生婴儿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现选择胎儿性别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群众的观念。中国传统生育文化具有浓厚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色彩。专门从事男女性别比研究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郭志刚教授说,在计生工作上,人的观念是决定因素。除了科技发展之外,中国还有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各种生育手段和经验。只要育龄夫妇有生男孩的这种心理需要,那么他们就总能找到实现它的手段。“这是一场与传统落后思想的斗争,仅有法规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还在于人们思想的转变,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

  人口专家发出警告

  广东省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所长郑梓桢研究员担心,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升高若持续下去,将对人口结构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未来社会的良性稳定运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会造成一定冲击。同时男女失调也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婚配失当、人口拐卖、性行为错乱等,影响社会尤其是婚姻的稳定。

  当年知青下乡在北大荒流传着一句话:“北大荒真荒凉,又有兔子又有狼,就是没有大姑娘”。我国一些工业城市如三明市等纺织业集中的地区女多于男,攀枝花等钢铁城市则男多于女,政府为解决男女婚配等问题想了很多办法。这些例子是男女比例失调的典型,但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工业结构下造成的。如果因为新生儿出生比失调而造成类似难题,则是我们的自我惩罚。

  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田雪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生性别比一定程度的升高除了对人口再生产有影响,更主要影响在社会生活方面。

  首先是婚姻性别挤压问题。近20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积累效应已经显现出来,按90年代出生性别比外推,目前0~20岁人口中男性多出女性大致相当于20岁3个年龄组的人口数量,“积累效应”已相当可观。如果畸高的出生性别比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会越来越严重。

  其次是对家庭和社会的冲击问题。婚姻性别挤压对一夫一妻制家庭来说,是一股外来的冲击力。一个时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和交换价值升值“泛商品观念”作用下,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传统家庭的稳定受到威胁。社会刑事案件增加,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重又抬头。如果出生性别比升高得不到纠正,便会更多滋生这些不道德和丑恶社会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增大。

  再是就业性别挤压问题。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婴儿出生性别比升高并带动劳动年龄人口性别比升高,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将产生某些影响。男性劳动就业将变得更为困难,未来一二十年男性劳动力过剩和“就业性别挤压”将比较严重。

  最后是养老保障结构问题。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时间差”实际出发,只能走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老年劳动者自我养老“三养”相结合的路子。鉴于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实际,40年以后过低的老年性别比将会升高,孤寡女性老年将会减少,家庭养老在上述“三养”中的地位将得到加强,居家养老方式会有所增加。

  法律关注性别比失衡

  出生性别比升高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田雪原说,解决的思路,一要开展宣传教育,树立新时代的男女平等观,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二要高度重视,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纳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监管和跟踪服务。三要协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生、卫生、工商、户籍管理等部门通协合作,依法行政,杜绝胎儿性别鉴定事件的发生。四要对不同胎次出生性别比升高作出具体分析,找出治本的方略。五要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可供借鉴的经验,促使出生性别比降低。

  事实上,中国政府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关注是较早的,尤其在立法方面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1994年10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母婴保健法》明确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之后,福建、辽宁、海南、河南、广西等省区,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禁止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最新法律,是今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首部以立法形式确立计划生育工作地位的法规。其中第35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一步提高我国计生工作的质量,是解决性别比失调的关键。郑梓桢研究员强调,性别比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计生质量的问题。目前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上,为解决生育率下降问题,大家都在抓数量上下功夫,在质量方面更多地放在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上,对性别比的重视程度不够。郑梓桢说,不重视性别比的计生就是不完整的计生。法规、政策的配套完善是解决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手段,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数量与质量双管齐下,管理工作及时跟上。他认为,考虑到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政府部门应多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对独女户进行扶持,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违反法规因歧视性性别偏好而终止妊娠的人进行惩罚,把偏高的出生性别比降下来,使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走上健康、和谐的轨道。

  广东海南压力大

  今年7月22日,广东省人大高票通过了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接轨的地方新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有证明,方可终止妊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李焕新解释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利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实施引产手术的行为。进行这种控制实在是迫不得已,主要是为遏制广东日益严重的选择婴儿性别行为发生。多年以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首先是在广东省实行的,而目前,广东省以立法形式控制婴儿出生比例失调问题,并施以严厉的处罚措施,这样的力度在全国又开了先河。

  海南省《关于综合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方案》也已拿出初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海南省政府要求,各级计生部门要协助同级政府具体负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婴儿死亡报告等制度,负责对本系统使用B超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各级卫生部门、计生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确定承担施行中期以上引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省计生局、卫生厅、药品监管局将联合出台《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海南省有关部门认识到:解决婴儿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要把重点放在严格控制和规范大月份胎儿引产这个环节上。施行中期以上(怀孕16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批准。禁止在医药门市部和药房零售终止妊娠药物。药品生产厂、批发商店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应在有关工作场合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今年第四季度海南还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有关的科室和个体诊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2000年以来有否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以及非法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况。对能够用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B超及仪器、设备,全面登记造册、备案。个体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配有以上设备的要采取严格监管措施。对未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取缔,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健全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婴儿死亡报告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稿源: 了望新闻周刊   编辑: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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