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本月开始实施,其中“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在第一轮见诸媒体的肯定性评价过后,上一周又引起了一轮怀疑。今天的法制日报发表署名马少华的时评:“非婚生育”立法的价值判断。
文章在表达了“地方立法的多样性,是人民权利进步和法律进步的空间,应该给进步的立法留一步空间”观点的同时,提出了一个扣人心弦的问题:除了肯定的意见,在种种的非议和怀疑面前,吉林地方法规的这一项规定会不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文章说,近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在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如果单纯从社会发展和个人的权益角度看,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恐怕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有的现在看不到,以后就会有所体现。”据赵炳礼说,国家计生委正在认真研究,看该条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规定。并正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如果条例有问题,将建议予以纠正。与此同时,广州市计生部门表态,非婚妈妈绝对属于违规行为,广州不会对其开“绿灯”。于是人们马上就被引到这样一个问题面前:这个地方法规的这一项规定会不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
该文指出,会不会被撤销,是一个事实判断。事实判断的风险更大一些,在特殊问题上有点像押宝。而应不应该撤销,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至少对我们作出事实判断有一定帮助。中国宪法和立法法对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地方法规的权力和理由,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第88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文章说,因为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还在“看该条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规定”。这条地方立法至少在文面上应无明确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表达。当然,它可能实质上相抵触,那要扩展开来,深层理解。
对于吉林地方法规的这一项规定的深层理解,该文认为,这条法律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不能相互矛盾、冲突,下一位阶的法不能违背上一位阶的法。第二个层面,就是我们要面对为什么法律不能矛盾冲突,下一位阶的法不能违背上一位阶的法的问题。文章表示,因为这可能损害、剥夺人民已经在宪法和法律中获得的权利。当然,这一条规定还保障了国家权威和宪法、法律权威。这两方面价值本身并无冲突,但是人们往往只能看到其保障国家权威和宪法、法律权威的这一层价值,而看不到其保障人民权利的价值。文章着重指出,后者,才是更深层的价值。
文章认为,按照现代立法权利本位的精神来理解,宪法是赋权的,法律是赋权的。上一级立法机关赋予下一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在人民权利的规定上,只能多给,不能少给。如果少,就是上一级立法自我矛盾:你给了人民权利,又赋予地方立法剥夺人民权利的权力,这在逻辑不成立。如果既不能“少”,也不能“多”,则下一级立法与上一级立法就是完全复合的,地方立法也就是没有必要的了。因此从价值上判断,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既然赋予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权,那么在监督地方立法权是否越权使用的问题上,应该着眼于它是否“少”给了人民的权利,而且不是“多”给了人民的权利。对吗?
文章指出,实际上,之所以有地方性立法,就是在于宪法和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一般比较概括;它往往是“肯定性表达”,但不一定是“具体性表达”。这一点,应该理解为人民权利生长的空间。因为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发展,正是人民权利生长的过程,而且不是相反。社会进步,特别是法律的进程,不可能齐头并进,它应该在各地发展的不同节奏中实现。因此,地方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多样性,是人民权利进步和法律进步的空间。
该文认为,从当下对吉林“非婚生育权”立法的争议看,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国家计生委,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基本上都肯定这一条立法在公民权利上的进步性。进步的立法可能不可能“越位”,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但是,从最高立法机关对地方立法的取舍的角度看,应该更严格地监督并撤销那些“倒退”的立法,而给“进步”的立法留一步空间。否则就没有“进步”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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