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光照镇计生指导站未经许可,私自将他人就诊照片公开张贴,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近日,黔西南州中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据了解,2002年8月17日,青年妇女燕子(化名)到光照镇计生站进行妇检。此间,计生站悄悄拍下其下半身照片,并将其张贴在计生站的宣传栏里作为宣传资料。此后,燕子经常遭人议论,家人对她的态度也发生了明显变化。10月2日,燕子赶到计生指导站,看到自己的下半身照片竟然公开张贴在宣传栏内,顿时感到天旋地转,无地自容。此后她一直精神恍惚,经县医院诊断患上了神经衰弱症。为此,她多次到计生站、镇政府要求撤下照片。今年1月,燕子将计生站、镇政府和县计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晴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光照计生站在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中,未经原告同意而将其下半身照片张贴在橱窗宣传,虽未拍照头部及注明姓名,无毁坏他人名誉的故意,但客观上已有部分人知道是原告燕子的照片,公开了燕子的隐私,一定程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由镇计生站赔偿燕子精神抚慰金3000元。判决后燕子不服上诉到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除维持一审的判决外,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共251元,并口头赔礼道歉。二审法院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燕子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司法建议。目前,计生站已撤换了宣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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