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天津市药监局获悉,为加强血袋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血袋执行新标准重新注册及有效期变更标注的通知》。
一、各地尚未申报产品重新注册的血袋生产企业于2004年11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产品变更重新注册的申请,此前应完成依据新标准所做的产品注册检测以及重新对血袋产品进行的生产实施细则考核。如个别产品需要做生物学试验等检测项目,无法于11月10日前完成注册检测的,则依照其具体情况按个案处理。
二、2004年9月1日前生产的血袋产品,如符合GB14232-1993《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标准要求,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三、血袋生产企业要改变原产品说明书中标注的产品使用有效期或增加对有效期的标注。该血袋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手续。凡未办理说明书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在出厂血袋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标注与注册备案的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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