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政策,对医疗卫生改革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强调政府应承担保障公共卫生和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责任,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各地要防止和纠正单纯卖掉公立医疗机构的做法。
意见强调,各省辖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必须举办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精神病医院,血站和急救中心以及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确保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确保重要医学科研、教育任务的完成。同时,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将其平稳有序地改制为社会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改制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改制方案须经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批准。在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转让价款应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发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抵顶正常财政经费拨款。改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解决好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意见指出,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在平稳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地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方案通过批准后,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不能定指标、限时间、赶进度或集中成批地转让国有产权,防止低价处理国有资产,防止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一个地区形成垄断。改制的同时,应妥善安置落聘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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