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区对重性精神疾病的防治和管理能力,卫生部提出今年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60个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示范区。
卫生部表示,承担示范区工作的地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人口在40万人以上的区(县);当地政府积极支持精神卫生工作,并能配套一定工作经费;当地具有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的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可以承担培训及社区防治的指导工作。示范区要采取以精神卫生机构为技术主体、社区为服务基础的精神病系统跟踪治疗模式;对精神病患者的病案管理制度、精神病患者的规范化治疗和精神病计算机病案管理技术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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