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另一起官司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玉溪骨伤医院院长李家彦原本是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骨伤科主任。早在1998年,他的医德就曾经受到过来自于患者的质疑。
陆晓云,玉溪红塔区春和镇村民。1998年2月28日,他在砌砖墙时被砸伤,被人送往玉溪市中医院治疗,照片检查为右股骨中段骨折。住院期间,他听人介绍说市第二人民医院开了一家新的骨科门诊,医生李家彦医术高明。不久后,他便转了过去,由李家彦主治。结束治疗后,他又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却被告知原骨折部位仍然错位,没有愈合。
为此,陆晓云只有把市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7000元。审理中,李家彦以医院代理人身份出席。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市第二人民医院向陆晓云支付赔偿6795元。
据了解,在长期以来联名的总共21名患者者,金正伟是最年轻的,而最年长的李秀仙老人则已经77岁高龄。其中,年龄在60以上的,就占到了将近一半。由于金正伟在与玉溪骨伤医院之间的官司中已经一审败诉,其他人对此均感到非常意外"和难过。“我们都在看着金家,要是他们官司赢了,我们就打。要是他们都输了,我们再折腾又能有什么用?”丁顺荣说。
玉溪骨伤医院“达不到一级医院设置标准”
市卫生局曾要求其停业整顿
记者在玉溪就玉溪骨伤医院的问题进行调查期间,得知围绕该医院的投诉不在少数,当地医学会一官员称:这事闹得比较大,连市长都很清楚。而据记者了解,就金正伟的案子,国家卫生部都曾经作出批复。那么,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曾经就此进行过处理呢?
3月5日,记者来到位于玉溪市中心玉兴路的玉溪骨伤医院,刚进大门就看见大楼上悬挂着好几块牌匾,分别镌刻着“接骨高手”、“技高德馨”等评价之词。在另一块几乎占据了整个墙面的大木牌上,写着详细的医院简介。简介文字称:该院创办于2002年1月16日,创办人李家彦系通海李氏骨伤世家第五代传人,不但重医术,更重医德,“技术精湛、医德高尚”是病人对他一致的评价。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更重医德”的医院,却遭遇了“多事之秋”。2005年上半年,玉溪市卫生局路陆续接到不同部门转来的矛头直指玉溪骨伤医院的投诉和上访材料,不久后,该局由副局长吕志平为组长,组成了专门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当年5月8日,吕副局长约见了以金正未伟为代表的一批患者。在了解到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后,组织执法队对玉溪骨伤医院的执业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大检查。
在后来市卫生局形成的书面报告中,称该医院存在以下问题(大意):1、执业人员中医生有2人未变更注册,护士有2人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而执业,从事放射工作的有2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该院至少应该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但却只有9名,达不到一级医院的设置标准。2、病历书写不规范,太简单,重点不突出,诊断不全,病历与病程记录不能正确反映病情的发展。3、该院做骨牵引基本都采用胫骨结牵引术,部分病历牵引时间过长。
2005年5月,根据“骨科专家检查发现的李家彦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玉溪市卫生局作出处理:1、处以300元人民比罚款,2、责令在两月内改正上述违法和不规范行为,在此期间不得再收住新病人。待改善完毕,经卫生局验收后,方可正常执业。如若不合格,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玉溪市卫生局办公室,记者问副局长吕志平,在对玉溪骨伤医院进行大检查时,除以上问题外,是否发现该院还有篡改病历材料的问题?吕副局长称这是司法上的问题,并且已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作出了权威认定,故不便再加以评价。而当面对“玉溪骨伤医院既然不符合一级医院设置标准,当初是如何通过审批”的这一发问时,他则答道:“当初应该是符合标准的,但后来有些变化,比如病房条件不好,住得病人多了,显得拥挤等。这就象一家餐馆,后来经营中当然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才需要经常检查。”
对话李家彦
众多患者投诉的目标均指向玉溪骨伤医院,该院对于这些投诉和指责是什么态度呢?3月5日下午,当记者与该院院长李家彦面对时,他道出了两个让人颇为吃惊的说法,一是称原始病历材料被篡改系患者金正伟及其家人所为,二是称其他投诉患者都是金正伟家花钱收买来,对他们医院进行诬陷的。
关于审批
记者:在玉溪市卫生局报给省卫生厅的那份报告中,认定你们医院存在很多问题,达不到一级医院的设置标准,那么,你们当初是怎么获得审批的呢?
李家彦:这个问题嘛……当然能达到标准,否则怎么可能批得下来呢?而且,每年都要检审的,不可能不达标。
记者:你这说法有什么证据或手续能说明呢?
李家彦(找了近十分钟后,拿出一份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材料):你看这上面是怎么写的,"玉溪骨伤医院已经达到一级医院设置标准,可以继续开办……"
记者(阅看该材料后):这是2005年9月1日作出的,当时你们医院已经被责令整改过了。那么,也就是说明整改以前是不符合标准的,是吧?
李家彦:这个……犯错要允许改正嘛。
关于“医托”
记者:在金正伟案中,金称当初之所以来到你们医院,是因为有“医托”在诱惑,而且,你本人也作出了一些承诺。
李家彦:怎么会有“医托”啊,谁说的?我们欢迎大家来举报,医托能有多少好处费?查出来的话我给举报人奖励10倍。但是,如果这是有人乱说呢?要是知道是谁在乱说,我奖励100倍!
记者:关于医托和这些不实的承诺,除了金正伟,我采访的另外好几名在不断投诉你们医院的人也曾这样说过。
李家彦:记者同志你不知道啊,那些人都是金家花钱买通的。
记者:什么,你是说他们根本就不是你们医院的患者,而是被雇佣来找你们医院麻烦的?
李家彦:我不太清楚,里面有些应该是,但要说明这个问题,你让他们拿出我院的病历材料和费用发票来啊……
记者:至少金正伟是你们医院的患者这不可能有错吧,他被你们医院注射了大量200多元一支的接骨针,他们家里说光是这笔费用就上万,但骨头最终还是没能接上。是否存在过量注射这种针水以其他不当甚至错误治疗?
李家彦:这个……我们是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治疗的,不违背医疗原则,有些人的身体特制不太一样,情况也就不一样。
“我不懂法”
记者:在金正伟告你们医院的官司中,医院暂时赢得了一审。患者一方已经表示会提出上诉。
李家彦:这当然是他们的权利。我不懂法律,判决书里已经写得很清楚了,相关情况记者同志你自己看吧。
记者:判决的依据我已经注意到了,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这里面却存在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得出这一鉴定结论的原始病历材料被篡改过。你怎么解释?
李家彦:究竟是谁篡改的这就难说了。纠纷发生后我们院里就及时封存了原始治疗材料的,并且是在一页页翻给他看过之后才封存的,他没有提出过异议。直到后来在省里鉴定时,他才说材料有假,我们怎么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只知道省高院那次鉴定是他单方面委托做的,材料也是他自己送去的,这过程中他做了什么手脚的话我们怎么知道?
记者:但提交鉴定部门的材料只能是原始封存的材料,金正伟家人可能单独拿到这些材料吗?作为一家医院的院长,对于医疗鉴定的正套程序你肯定是非常熟悉才对吧。
李家彦:这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懂法。但是,对于他们这种诬陷诽谤行为我已经委托律师在做取证工作,我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的。
谁在做假?谁在制造谎言?
对于玉溪骨伤医院李家彦院长令人吃惊的两大主要言论,我们一一进行了调查。
关于“金正伟及其家人篡改原始病历”的问题
对于金正伟与玉溪骨伤医院之间的纠纷,玉溪市医学会曾晖女士全程参与了历次的鉴定,其中,第一次由玉溪市医学会实施的鉴定中,她是主要鉴定人之一。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晖听到“原始病历材料被篡改系患者金正伟及其家人所为”的说法时,当即称“绝对不可能”。
据其回忆:该医疗纠纷发生后,该学会工作人员当着医患双方,封存了金正伟的所有原始治疗材料。之后,密封袋存放在玉溪骨伤医院内,当需要鉴定时,才会又当着双方的面启封,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机会单独拿到并打开。“三次鉴定时的材料都是我亲自参与移送的。在云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前,由于篡改病历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要先查实这个问题后才能鉴定,于是,我亲自携带着材料,和金家一起前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
记者注意到,在金正伟与医院的官司审理中,双方都出示了大量证据。原告的证据体系中,最关键的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的《鉴定书》,原告方欲证明“病历被进行了添加和删改”。对此,被告玉溪骨伤医院代理律师在庭上的反应则是,称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明确"而不予理睬,不愿质证。
关于“金正伟家收买其他患者诬陷医院”的问题
李家彦院长称,即便联名投诉玉溪骨伤医院那20余名患者的伤情确实存在,也没法说明这些人都曾经在他的医院就治过,更无法说明这些人如今的伤情和现状是他们曾经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根据他的说法,这些人中大部分人其实都是“金正伟家收买来诬陷医院”的。
记者在采访中,直接接触到的长期联名向各级部分反映的患者有8名,能拿出书面材料来直接证明确实在玉溪骨伤医院看过病的,只有金正伟、白世坤、叶顺有、丁顺荣四位。其中,丁顺荣手中所持的是一张“云南非全民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后面加盖的正在玉溪骨伤医院的公章。这张收据面额为12720.58元,开具时间为2004年7月13日。
其余四名患者告诉记者:玉溪骨伤医院的操作非常不规范,不但经常不开发票和收据,有时甚至治疗过程中病历都不给一个。由于他们从来没想过会发生今天这样的纠纷,基本没有什么维权意识,所以出院时也没有特意去索要过。
关于这个问题,记者在玉溪市卫生局的一份文件中看到如下字样:“我局陆续收到不同部门转来的金正伟等患者《无数受害者的心声》的材料……”这份文件记载,该局曾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此反应材料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而在《无数受害者的心声》中,记者又看到了一张包括金正伟、白世坤、叶顺有、丁顺荣等20余名患者名字的名单,记者手持这份名单向玉溪市卫生局吕志平副局长求证,吕证实:这些人正是长期以来在坚持投诉的玉溪骨伤医院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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