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女士前些日子在某品牌化妆公司的美容院做腿部按摩时造成韧带损伤,为此,翟女士将美容院及其公司告到丰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万余元。
原告翟女士起诉称,“2005年12月4日,我在被告公司美容院做腿部保健,服务人员在给我压腿时,由于用力过大过重,将我的右腿膝部损伤,疼痛难忍。次日我去医院骨科就诊治疗,经检查为右膝内侧韧带损伤,需药物治疗,卧床休息。此后右腿肿胀不消,持续疼痛。12月31日到医院再检查时,发现右下肢深静脉形成血栓,急诊住院治疗,行胫静脉滤器置入术,住院11天,2006年1月11日出院时,医嘱定期复查带药治疗,至今无法行走,在家休息。”
“被告的行为,不仅在经济上给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在精神上给我造成更大的痛苦,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7027.45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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