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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专家委员孙东东解读"孕妇死亡事件"

http://www.enorth.com.cn  2007-11-30 10:46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绝签署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了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受访专家:孙东东,北大法学院教授。卫生部专家委员。参与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多部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日前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孕妇丈夫拒绝手术签字,导致患者死亡事件,引发了又一轮的网络大讨论,一部分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制度重要还是生命重要?既然医生明白手术的重要性,在患者家属拒绝签字,而患者本人昏迷无法表达的情况下,医生应该采取果断措施,先救人要紧。还有人说,医生坚持患者家属不签字就不手术,是为了保护自己,逃避责任,是一种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就此,记者采访了卫生部专家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先生。

  强制医疗权力不能滥用

  孙东东说,这件事既不能反映法律的缺失,也说明不了医院和医生有什么责任。仅北京朝阳医院一天就要做80多台手术,绝大多数患者和家属都能够签署手术同意书,保证医疗的顺利进行。这件事情其实并没有代表意义,只是非常极端,所以才这么引人注目。

  孙东东说,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医院把孕妇的丈夫控制起来,强行给孕妇手术的话,医院不但由于未经同意在患者身上动刀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且涉嫌非法拘禁,实际上,医院也没有这个能力和权力。

  孙东东说,在医疗管理法规中,关于紧急救治的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如病人无钱、无陪伴、无身份证明。由于情况紧急,在非规范的医疗状态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医生应该先行救治。比如孕妇在火车上生孩子,中学生踢足球把脾脏踢破了,这时候,医院和医生应该紧急救治,不能等患者家属同意,不能等患者交押金。

  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职业要求,明知手术对这个患者生命的重要性,却因为规定而束手无策,那么,到底是生命珍贵还是规矩重要?

  孙东东说,当然是生命珍贵了。但是,人们对一件事情议论的时候,往往是站在道德的超制高点上来说的,不知大家想过没有:医生的强制医疗权力如果不受约束的话,极有可能因泛滥而造成对生命的滥杀,比如,可以以治疗为借口,把不同观点的人关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这在历史上是有过的先例的,希特勒对犹太人和残疾人的灭绝就是打着治疗和净化人种的幌子进行的。

  知情选择权,是二战后被重视起来的一项重要人权,每个人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孙东东说,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不是医生要规避责任,而是为患者负责。这里面包括三个内容的告知:病情、措施和风险,然后请患者和家属选择。这是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所规定的必要规则。

  在知情选择权里面,患者的选择是第一位的,如果患者做不了选择如昏迷、未成年等,就要由患者家属来选择。或者患者患的是癌症等绝症,出于医疗的需要,要实施保护性医疗,这也要先征求家属的意见:要不要对患者如实相告?要不要对患者实施手术?请有决定权的家属来决定。孙东东说,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避免过度医疗或缺陷治疗。

  孕妇家属涉嫌间接杀人

  如果患者是一个人来到医院的,起先不同意手术,昏迷后医院又联系不到患者的亲属,这就符合紧急救治的条件了,医生可以根据病情决定是否需要手术。也就是说,在这件事情上,这个所谓的丈夫,成了对妻子进行救治的障碍。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主动放弃治疗,或者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治疗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位70岁的老人,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已经上了手术台,又坚决地下来,明确表示不做手术,不然,自己活不了几天,还要给孩子们增加经济负担。最后,苦劝不听,只好尊重患者的选择。这种选择从道义上讲是很高尚的。从根本上说,不管做出的选择是不是高尚,这都是患者或家属的权利,医院和医生必须尊重。

  孙东东说,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领导和医生,是在穷尽了现有的各种合法的救济手段都无效后,最终孕妇不幸去世了。这是一个令人非常遗憾和痛心的事情。在这个事件中,孕妇的丈夫应当受到谴责和法律的追究。

  孙东东认为,孕妇的家属在明知不手术会产生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坚持不同意手术,导致了不幸结果的发生,这是间接杀人。

  规则保护的是大多数人

  孙东东认为,孕妇死亡事件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和医疗层面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从社会保障机制的角度讲,这两口子离开各自的家乡在外漂了这么多年,既没有享受到城市的医疗保障,又无法回到老家农村参与到“新农合”的体系之内,处在一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困难情形下,这种境遇不但值得同情,更应该得到改变。

  让他们能有更多的救济手段,不会把费用问题放到很重要的甚至是首位来考虑。

  不会在听了医生讲述手术的种种风险后,去做这样的权衡:手术是九死一生,与其手术失败人财两空不如人空。

  孙东东说,规则保护的是大多数。如果不讲规则,凭感情、凭觉悟行事的话,整个社会就会乱套的。在规则之外行事,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美国体育明星辛普森的妻子在家中被杀死亡,大量的线索和证据表明,辛普森是凶手。但是警察在取证的时候,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在法庭上,违法程序获取的关键性证据不被陪审团采信,辛普森被判无罪。

  对这一判决结果的调查显示:80%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凶手。同时,80%的人认为法庭的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稿源: 人民网-健康时报   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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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88] 广东省 网友: 于2007-12-13 11:08 发表评论:

  301110网友: 如果不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就行手术(注意“手术”这个词,意味着损伤和流血),医生就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这时不管手术成功或失败,患者或家属又可告医生故意伤害了,这样医生真是里外不是人。你来当医生试试!说“患者丈夫可能并不懂只能手术才能活命”更是可笑!这么简单的意思都不懂,难道他只懂得吃饭和做爱吗?!

[306126] 山东省 网友:路人 于2007-12-11 19:47 发表评论:

  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1、现在整个社会都在仇视医疗行业,所以家属先入为主的对医生有一种不信任感。他们往往凭个人经验来推断医疗行为,而不是科学。当医生的建议不符合他们的经验时,就会下意识的对抗。2、高昂的医疗费用,贫困的家境让很多人听到手术时选择的是放弃。其实,这不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305394] 北京市 网友:生气 于2007-12-10 22:06 发表评论:

   按照<<执业律师法>>和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医院罪责难逃,企图把责任往人家家属身上赖,才是最愚昧\最白痴和最无赖的行为.

[304047] 北京市 网友:艺德 于2007-12-08 23:59 发表评论:

  那么多医生都对肖那样讲只有手术才能救命,如果他还不懂的话,他真就是一个白痴、傻瓜。如果他真的是个白痴或者傻瓜的话,他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之一。不要老拿什么弱势群体说事。

[301110] 内蒙古自治区 网友: 于2007-12-06 09:32 发表评论:

  应当由医院负责,否则,人的生命权将无法得到保障!肖的愚昧反映了现在社会的普遍现象,但是,他用什么来承担后果呢?农村太多的人不读书,早早的就打工去,或早早的就搞对象,生育权得不到保障,已经成了社会问题。国家应该对医疗机构在涉及患者生命危机情况下,有强制性救治病人的规定。

[300809] 重庆市 网友:hhh 于2007-12-05 19:29 发表评论:

   楼上看来对医院有偏见,但你不要忘了医生在没有成为医生之前与你一样是善良的人,难到一成为医生就变坏了吗?有那么快吗?你的亲人如果那天成为医生你也认为他会变坏吗?想想吧!不要这么敌视医生,医生与你一样要养家糊口。不要看到一部分不好的医生行为就认为所有的医生就一样。你敌视对医疗的发展有利吗?对我们未来的健康有利吗?那么多大贪官你没事去嘛麻,他们是既不办事还贪钱。

[300191] 河北省 网友:mm 于2007-12-04 22:12 发表评论:

  设想吧,如果当时医生真的强行给这个孕妇作了手术…… 第一种情况,手术成功。家属事先认定孕妇没有必要手术,结果孕妇凭空挨了一刀,腹部留下一个永久的疤痕。家属拒付医药费事小,必定还要…… 第二种情况,手术不成功,甚至患者因麻醉等意外死亡。……

  扪心自问,如果你是当事医生,怎么办?不要违心吆!

  “规则保护的是大多数”,我很赞赏这句话。

[298058] 青海省 网友: 于2007-12-02 00:23 发表评论:

  治病的钱本来已不是问题,不是当场就有人说只要签字他愿意给1万块吗?

[298044] 湖北省 网友: 于2007-12-01 23:43 发表评论:

  说的很中肯,任何人都要遵纪守法

[297957] 广东省 网友:水手 于2007-12-01 21:10 发表评论:

  我认为有些观点不大对吧!首先患者丈夫可能并不懂只能手术才能活命,说到底还是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怎么办啊?那可是好几亿人,并且现在的医院:不说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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