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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诊疗有新情况 卫生监督执法亟待出台依据

http://www.enorth.com.cn  2005-03-11 15:38
 

 
 
 
 

  零售药店利用可视电话和传真机,进行诊疗活动和处方传递是否合法?这是医政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遇到的新难题。同时也凸显出“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远程诊疗活动”的合法性这一重要问题。

  去年7月1日实行抗生素“限售令”后,一些规模较大的连锁零售药店立即推出用可视电话为消费者诊断,然后将开有抗菌药的处方传真到销售柜台的应对之策。例如北京金象大药房在北京各区县拥有200多家连锁零售药店,其中只有9家经过审批开设有门诊部或诊所。消费者到一些未开设诊所的金象连锁店购买抗菌药时,就可以通过设在店内的可视电话,请在别的金象药店内的医生看病,然后对方将处方传真过来就可成交。各大媒体将此作为“便民措施”大力报道,一些有条件的零售药店纷纷效仿。此现象立即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

  但翻遍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规定,对这种做法并无明确“说法”。卫生部曾于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2001年又出台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这两个文件,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会诊,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之间进行。零售药店不是医疗机构,他们利用可视电话请别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诊疗显然不属于会诊行为。北京市卫生监督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亲自”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如果面对面叫“亲自”,那医生本人通过可视电话看着患者问诊又是不是“亲自”呢?这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犯了难。

  医生只凭可视电话中消费者的主诉和并不十分清晰的图像,而不做其他的检查和化验就为患者开具抗菌药,这种做法是否能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这样做到底是便民还是促销?这又是一连串令人忧虑的问题。

  据悉,面对这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卫生监督人员正在请示有关部门,希望尽快得到明示。

 
稿源: 健康报   编辑: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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