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只是“初级阶段”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即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是这一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她表示,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而像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彻底遏制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为此,她建议,应该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这些概念,制定相应的罚则。
至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还有专家建议,我国劳动法也应该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确立明确的雇主责任和企业内部的反性骚扰制度;并要在其他法律中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
性骚扰官司:取证难将同样存在
此前有限的几起性骚扰官司中,取证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2003年,北京的雷某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其上司焦某对其实施性骚扰,最终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驳回。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誉权为由指控其上司焦某对其实施性骚扰,最终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驳回。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也不意味着取证会变得容易一些。”丁伟晓在提醒广大女性的同时表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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