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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中央驻津医院:
根据《天津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决定,启动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现将降低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药品加成
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销售药品,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7.5%差率作价销售,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不超过37.5元。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费(见附件)。
(一)按照新版国家规范,将挂号费、诊查费归并,适当考虑药事服务成本,设立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项目。按照医院级别和医生技术职称分档制定门诊诊察费价格。
(二)调整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价格。依据现行手术级别、麻醉类别,分别调整价格。特级、甲级手术可在此次价格调整的基础上上浮50%。按照新版国家规范,将原大、中、小和急诊抢救费统一归并为危重病人抢救费,并相应调整价格。
(三)调整等级护理费价格,各专项护理费价格不做调整。
(四)调整综合治疗类中的注射、穿刺、换药费等价格。其中,按照新版国家规范,将原按部位换药费归并为小、中、大、特大四项换药费。
(五)调整中医、耳鼻喉等专科检查治疗费价格。
(六)增加糖尿病门诊诊察费(门特加收)、急性缺血性卒中静脉溶栓全过程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并相应制定价格。
(七)降低CT项目检查价格,同步降低三维立体重建、双螺旋连续扫描等项目价格。降低核磁检查项目价格,不再区分国产、进口仪器,按照检查设备场强制定价格。
以上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医院的具体价格。
三、执行范围
此次降低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除滨海新区、静海、宁河、蓟县范围内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可参照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把握和落实好医药价格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医院要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主动调整收入结构,降低运行成本。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费用清单”制度。要科学使用药品和高值耗材,抑制过度检查检验,合理控制患者医药费用。
(三)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院定期向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数据,以及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完善价格等相关政策。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常态和专项检查方案,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6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