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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编辑再次联系了水晶心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却是与韩先生截然不同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曾派了一名扬州当地的销售人员去处理问题,而韩先生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和他见面,也拒绝提供问题饮料让他查看,甚至“狮子大开口”,要厂家“赔偿上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该工作人员表示,一般遇到这种问题,他们都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以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还会再补偿消费者100或200元。“不是我们不赔偿,而是他根本就是在敲诈,我们提出赔偿200元,而他说没有一两万,别想解决问题。”
消费者:他们真会编故事对于厂家的这番说辞,韩先生听后觉得“十分可笑”,称“并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说要见面”。期间他曾出差,把事情委托给一位朋友处理,朋友只是告诉他和厂方的人联系过,并没见过面。
韩先生向编辑透露,让他觉得更可笑的是,自己从未提过赔偿金额的问题,更别说是上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我经济条件还不错,而且我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不可能做那种敲诈勒索的事。平时在街上看到乞讨的老人,最多还给过一百元。”韩先生无奈地表示,“他们太能编故事了。”
就本次事件而言,由于消费者和厂家说法不一,争议较大,不过编辑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维权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消费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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