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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个岁末年初时,凭栏回眺2002年,我国健康医疗领域风起云涌,一些封冻已久的“雷区禁地”接二连三被踏破,尽管引爆八方争议,却让大家实实在在地感受了我们国家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值得关注的是,很多“雷区禁地”的踏破不仅拥有明显的人文主义色彩,同时具有政府官员或专家权威的背景,走势令人关注。孰是孰非,莫衷一是,些许神秘,都将随着新年的钟声走进2003年甚至未来。

  安全套广告屡屡犯禁突破在即?

  几乎所有的广告之战都是品牌之争。尽管早在1955年中国便开始自行生产安全套,但由于安全套一直以来都是由国家计生部门免费发放,温饱无忧的厂家压根不需要考虑做广告。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外来品牌安全套杀入中国市场,中国本土也兴起了一批颇具雄心的安全套厂家,当生存压力把他们推上开拓品牌之路时,他们很快就发现,自己闯进了一个禁区——

  1998年10月,杰士邦以一句“无忧无虑的爱”,在广州的80辆公共汽车上亮出了中国第一条安全套广告,但33天后就被有关部门勒令撤下;1999年11月28日,国家计生部门在中央电视台《中国人口》栏目播出一则公益广告,宣传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但只播了一天便被停播;2000年5月,“杰士邦”安全套广告牌再度现身武汉汉江桥旁一栋大厦,仅仅20个小时,该广告即被当地工商局撤下。

  至于安全套广告禁止的原因,此前工商部门及媒体都笼统地称“违反了《广告法》规定”,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所谓的“规定”其实指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9年10月13日下发的一个《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该规定称:“一些地区出现了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这类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上都应当严格禁止。”正是这一条成了禁止安全套做广告的依据,因为在工商部门看来,安全套也是一种“性生活用品”。

  进入2002年,我们知道南昌安全套广告爬上公交车,哈尔滨市街头耸立了高达2米的大幅的安全套广告,福州市立起来面积达五六十平方米的安全套户外广告牌,南京的安全套风筝广告则飞上了天,以及今年12月2日知名安全套品牌杜蕾斯在央视播出广告得到了中国卫生部、药监局、计生委等方面的支持,还有各类公共场所免费发放的安全套,都让我们听到了越来越近的安全套广告解禁的脚步声。

  这些现象,与全国人大代表、前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李宏规等全国人大代表在过去三年中为安全套解禁所作出的努力不无关系:1999年,李宏规等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议开放安全套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当时表示“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考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02年3月份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宏规等近百名代表再次提出“关于安全套与避孕药广告宣传问题”的第3490号建议,强烈建议“不要再将安全套和避孕药与性生活用品等同对待,对其广告适当放宽限制。”同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做出了答复,答复中明确表示:“目前的主要思路是改变原有的禁止性规定,允许有限制的发布,如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发布含有安全套内容的计划生育、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等,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避免其负面影响。”同时表示将加强此项工作,使有关规范性措施尽快出台。

  2002年10月份,卫生部、计生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和国家药监局召开了关于如何落实二00一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国遏止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二00一-二00五)》的会议,并形成了“关于大力推广安全套使用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允许安全套品牌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益广告宣传。

  2002年11月初,在第四届中国性用品展销会上,部分媒体通过采访有关专家,得出了安全套广告明年正式放开的结论

  新年钟声在即,我们很快就要进入2003年,安全套广告走出尴尬境地相信只是时间问题,毕竟在今年,我们看到了解禁的“冰山”已经浮出水面。

  

  “脑死亡法”陷入道德伦理的“禁区”?

  本网年终特稿:2002年8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一个重要信息: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一九八六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尽管是卫生部的绝对官方权威的信息,还是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强烈震动和争议。

  首先是国内器官移植专家倾力支持,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00万至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实施的手术仅有1.3万例。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面对缺少器官供体而无奈地撒手人间的病人,“脑死亡”立法被认为是为他们打开了器官移植“生命之门”,专家认为,“脑死亡”立法还可节省我国每年为脑死亡后的“抢救”支出的高达百亿元的医疗费用。天津黑龙江浙江等地的医学专家首先表示支持。

  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是脑死亡的问题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因为,“生死亦大”,生死标准,是人民的重大利益问题、重大情感问题。于是, 法学专家针锋相对地提出质疑:“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而不是其他。

  与此同时,一个美丽的女性进入了人们的关注视线,她令原本沸扬的脑死亡法立法进程更加雪上加霜。中新网8月22日的消息称:被英国医院裁定“脑死亡”的凤凰卫视主播刘海若,经过北京宣武医院精心医治已能够进行的语言交流。由此引发出对人体死亡标准——脑死亡的质疑和攻击,据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高之宪介绍:各国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不统一。那么,我国“脑死亡法”应当参照什么标准制定?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伦理亲情观念仍然浓厚的国度,对于已经脑死亡的亲人,因为其呼吸、心跳还完好,传统的中国人很难接受死亡这个现实,继而同意医生开肠破肚取出亲人尚有生息的鲜活器官以做他人器官移植之用。也许在很长时间内,科学的死亡和伦理上的死亡都会并行存在。真正要用科学的“脑死亡”来替代道德伦理上的死亡,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中国的“脑死亡法”真正走进一个道德伦理而非医学的“禁区”,其制定和执行一定不会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本网年终特稿:2002年8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一个重要信息: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这是一九八六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尽管是卫生部的绝对官方权威的信息,还是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强烈震动和争议。

  首先是国内器官移植专家倾力支持,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00万至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实施的手术仅有1.3万例。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面对缺少器官供体而无奈地撒手人间的病人,“脑死亡”立法被认为是为他们打开了器官移植“生命之门”,专家认为,“脑死亡”立法还可节省我国每年为脑死亡后的“抢救”支出的高达百亿元的医疗费用。天津黑龙江浙江等地的医学专家首先表示支持。

  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是脑死亡的问题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因为,“生死亦大”,生死标准,是人民的重大利益问题、重大情感问题。于是, 法学专家针锋相对地提出质疑:“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而不是其他。

  与此同时,一个美丽的女性进入了人们的关注视线,她令原本沸扬的脑死亡法立法进程更加雪上加霜。中新网8月22日的消息称:被英国医院裁定“脑死亡”的凤凰卫视主播刘海若,经过北京宣武医院精心医治已能够进行的语言交流。由此引发出对人体死亡标准——脑死亡的质疑和攻击,据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高之宪介绍:各国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不统一。那么,我国“脑死亡法”应当参照什么标准制定?

  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伦理亲情观念仍然浓厚的国度,对于已经脑死亡的亲人,因为其呼吸、心跳还完好,传统的中国人很难接受死亡这个现实,继而同意医生开肠破肚取出亲人尚有生息的鲜活器官以做他人器官移植之用。也许在很长时间内,科学的死亡和伦理上的死亡都会并行存在。真正要用科学的“脑死亡”来替代道德伦理上的死亡,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中国的“脑死亡法”真正走进一个道德伦理而非医学的“禁区”,其制定和执行一定不会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医生“走穴”--不争的事实?

  医生“走穴”是国内各大医院讳忌莫深的隐痛,卫生部曾经明确允许医生兼职,但并不等于医生可以“走穴”。所以国内不少医院则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规定医生不得“走穴”,不得在外兼职。但在业界,医生“走穴”暗流涌动,隐蔽操作,却是不争的事实。

  为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2002年12月26日明确表示:坚决反对医生“走穴”行为,强调医生兼职必须规范化管理。在“坚决反对”的前提下,卫生部同时提出“卫生人才为一个单位所有的格局正在被逐步打破。卫生人才资源为社会共同拥有,不仅有利于鼓励医务人员钻研业务和改善优秀卫生专业人才的报酬和待遇,也有利于提高卫生人才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的看法,从社会进步的积极角度为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医生“走穴”做了一个隐性分析。很显然,对于医生“走穴”岂是一个简单的“反对”就能叫停的呢?

  前不久,国内多家报刊媒体都转载了这样一条消息,2002年12月13日,与49家卫生部属医院院长一同到杭州参加交流会的中国卫生部人事司司长王环增,在解析明年工作的热点问题时透露:明年医疗改革将有大突破医生将可“走穴”,紧接着广州最早提出对医生“走穴”实行准入制,意在使医生“走穴”通过规范化措施趋于更加合理化。由此引爆了业界的大争论。

  王环增司长认为,医生资源共享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趋势,“让一批医学学科的带头人先富起来”已成为卫生部门领导的共识,医生“走穴”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服务市场的细分化。“走穴”合法化满足了医患双方的需要,是一种社会进步。此消息一透露,各大医院医生均拍手叫好。

  对此,有人质疑名医“走穴”漏税,如何保证名医“走穴”的医疗质量以及后期的治疗和护理,名医“走穴”的场子费最后是否转嫁患者,为利欲驱动引发的道德素质,比如名医带走医院的病人,甚至“倒卖”病人,名医凭借关系“租”来手术室,搭草班子……“走穴”带来的负面效果不容置疑。

  其实,医生“走穴”之所以成为业界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因为名医资源在国内分配的不平衡而造成的,从而也给了一些并非名医的人有了可乘之机,钻了政策法律的漏洞而带来了负面效果。对此,尽快使之分配合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参照国际通行办法,医生以“自由人”身份参与医疗资源市场的分配,在政策法律的规范下,在执业资格的准入下,应该是现代自由职业发展的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虽然目前在中国的发展时机尚不成熟,但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医生“走穴”这个敏感的“禁区”,事实上已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禁区”,重要的是我们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尽快规范医生“走穴”行为,更好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为社会共同拥有”的进程,才是真正具有现实意义的。

  

  艾滋病人结婚——人文主义踏破了禁区?

  在2002年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前,一道令人心酸“艾滋风景”引发了几乎所有人的关注。11月13日,贵州都市报报道,5年前不幸染上艾滋病,今年28岁的筑城女青年小琴(化名),被告知可以结婚和生育,并于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进京与男友结婚。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是不允许结婚的,但这并不表示不在‘禁婚’之列的艾滋病患者就允许结婚。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对于在婚检时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给他人的艾滋病病毒原体携带者,体检医生在出具婚前检查意见时,都会写上“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这也是民政部门批准能否结婚的最直接依据。也就是说,艾滋病人结婚虽然没有相关条例禁止,但在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的民政部门还是一个禁区。

  消息披露之后,各地对此事的反应则明显不同,地处沿海发达地区的广东省,尽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疫情呈快速增长趋势,广东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长何兆福却表示对艾滋病人结婚无禁令。相反,湖南省则拒绝为艾滋病人结婚签“通行证”,民政厅基础政策处负责人熊定华表示,湖南省婚检单位不会向艾滋病人出具婚检证明,所以其结婚申请愿望目前还无法实现。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丁处长也以肯定的语气说:江苏民政部门目前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仍然会继续对婚检进行严格把关

  对此事件,与往年不同的是,人们并没有被约定俗成的“禁区”观念所束缚,更多的人则给予了人文主义的关怀。主管艾滋病工作的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郝阳处长认为,结婚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小琴要同健康人结婚是她自己的权利。医学专家对此事也表现了很大宽容。北京市艾滋病临床研究中心赵红心副主任医师认为,艾滋病确实不是中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病种。但在结婚前患有艾滋病的这一方一定要让对方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要双方愿意并保证采取防止对方被传染的相应措施,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结婚

  关于对艾滋病人结婚生子,专家并不主张夫妻一方是艾滋病人或是艾滋病感染者生子。第一,现代医学虽然能够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环节的遗传问题,且不论费用能否承受与否,真正在中国临床上操作起来至少还是几年以后的事情;第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尚不能保证自己日后的健康生存问题,如果不能保证生命,那么,生育了子女将来由谁来抚养,必然给社会带来负担,同时也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不可磨灭的创伤和阴影,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第三,也是最显然的,就是现代医学还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子女不被病毒感染,那么,生下一个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婴儿,于心何忍?

  那么,从医学角度,从社会公共卫生角度,从伦理道德,从人类的生理本质,对于艾滋病人结婚生子,社会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天津市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朱效科副主任在接受北方网记者的采访时,全面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归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自己知情,从伦理道德上讲,应该主动回避婚姻问题,但是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产生了恋爱关系,同样从尊重人的权利考虑,在双方都知情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通过与一个爱他(她)的人组成家庭,从家庭中得到关爱。对于社会来讲,可将危害降低到了最低程度。但在今天的医疗条件下,艾滋病人生子应该坚决禁止。

  虽然艾滋病人结婚目前在中国的实际操作中依然是一块“禁地”,但我们还是从“艾滋女”小琴领到了结婚证这一事件中,感受了社会的宽容和文明。

  

  非婚生育--又一个人文主义的关怀?

  在2002年世界艾滋病日到来之前,一道令人心酸“艾滋风景”引发了几乎所有人的关注。11月13日,贵州都市报报道,5年前不幸染上艾滋病,今年28岁的筑城女青年小琴(化名),被告知可以结婚和生育,并于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进京与男友结婚。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是不允许结婚的,但这并不表示不在‘禁婚’之列的艾滋病患者就允许结婚。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对于在婚检时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给他人的艾滋病病毒原体携带者,体检医生在出具婚前检查意见时,都会写上“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这也是民政部门批准能否结婚的最直接依据。也就是说,艾滋病人结婚虽然没有相关条例禁止,但在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的民政部门还是一个禁区。

  消息披露之后,各地对此事的反应则明显不同,地处沿海发达地区的广东省,尽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疫情呈快速增长趋势,广东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长何兆福却表示对艾滋病人结婚无禁令。相反,湖南省则拒绝为艾滋病人结婚签“通行证”,民政厅基础政策处负责人熊定华表示,湖南省婚检单位不会向艾滋病人出具婚检证明,所以其结婚申请愿望目前还无法实现。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事务处丁处长也以肯定的语气说:江苏民政部门目前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仍然会继续对婚检进行严格把关

  对此事件,与往年不同的是,人们并没有被约定俗成的“禁区”观念所束缚,更多的人则给予了人文主义的关怀。主管艾滋病工作的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郝阳处长认为,结婚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小琴要同健康人结婚是她自己的权利。医学专家对此事也表现了很大宽容。北京市艾滋病临床研究中心赵红心副主任医师认为,艾滋病确实不是中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病种。但在结婚前患有艾滋病的这一方一定要让对方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要双方愿意并保证采取防止对方被传染的相应措施,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结婚

  关于对艾滋病人结婚生子,专家并不主张夫妻一方是艾滋病人或是艾滋病感染者生子。第一,现代医学虽然能够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环节的遗传问题,且不论费用能否承受与否,真正在中国临床上操作起来至少还是几年以后的事情;第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尚不能保证自己日后的健康生存问题,如果不能保证生命,那么,生育了子女将来由谁来抚养,必然给社会带来负担,同时也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不可磨灭的创伤和阴影,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第三,也是最显然的,就是现代医学还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子女不被病毒感染,那么,生下一个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婴儿,于心何忍?

  那么,从医学角度,从社会公共卫生角度,从伦理道德,从人类的生理本质,对于艾滋病人结婚生子,社会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天津市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朱效科副主任在接受北方网记者的采访时,全面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归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自己知情,从伦理道德上讲,应该主动回避婚姻问题,但是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产生了恋爱关系,同样从尊重人的权利考虑,在双方都知情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通过与一个爱他(她)的人组成家庭,从家庭中得到关爱。对于社会来讲,可将危害降低到了最低程度。但在今天的医疗条件下,艾滋病人生子应该坚决禁止。

  虽然艾滋病人结婚目前在中国的实际操作中依然是一块“禁地”,但我们还是从“艾滋女”小琴领到了结婚证这一事件中,感受了社会的宽容和文明。(北方网记者/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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